根据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巡查要求,2026年1月14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南宁市友谊公路18公里处群益园艺场内的复合肥厂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上述项目现场新建有一条年产3万吨复合肥挤压线,已建成主要生产设备,具体包括挤压造粒机10台、滚筒造粒机1台、低温烘干机1台、冷却机1台、滚筒筛1台、包膜机1台、储料斗自动缝包机(含电子称)1台、生物燃料热风炉1台、环保设备旋风除尘机1台、集尘室1间、水封除尘系统1套、皮带(传送带)15条等,目前新建生产线已完成安装和设备调试,尚未投入生产使用。你公司新建复合肥项目于2025年3月19日开工建设,主要生产工艺是:物料混合搅拌—挤压—滚筒造粒—烘干—冷却—筛分—成品包装—成品库,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中“ 45肥料制造262 其他”类别,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C2624复混肥料制造,依据上述名录规定,此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该新建的年产3万吨复合肥挤压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被责令改正后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和整改工作并拆除生产设备。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6年1月14日、2026年3月3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生产车间办公室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执法人员2026年1月14日对你公司新建一条年产3万吨复合肥挤压线日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做核查。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1月26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三)影像证据:2026年1月14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新建一条年产3万吨复合肥挤压线张。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6日,提供单位(人):南宁市农博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授权委托人。
2.设备清单1份、采购设备转账记录6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6日,提供单位:南宁市农博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南环经停建字〔2026〕1号)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5日,提供单位: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证明: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马停止建设复合肥挤压线.《南宁市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南宁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的通知》(南环督办气预警〔2026〕5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4日,提供单位: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大气橙色预警期间对你公司新建一条年产3万吨复合肥挤压线项目开展执法检查。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14日,提供单位: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公司新建一条年产3万吨复合肥挤压线项目类别属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做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复合肥生产项目地址不在环境敏感区内,且主体建成后尚未投入生产,在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4日察觉缺陷后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和整改工作,接到我局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立马停止建设,并对新建复合肥生产线关键设备积极拆除,未造成环境影响后果,我局于2026年4月15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经不罚告字〔202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通知》(桂环规范 (2023) 3号)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提供对应材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一)建设项目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环境敏感区之外,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尚在建设期间,或者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现场检查发现后立马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的规定,你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做教育,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你公司应当组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和法规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高守法意识,加强管理,杜绝此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再次发生。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